能耗監測儀表的校準即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監測儀表與對應的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屬用戶自愿行為,不具有法制性。對未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監測儀表設備或尚未頒布《國家檢定規程》,可以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儀表設備的校準。
能耗監測儀表的校準周期一般為1~2年;性能較穩定可適當延長校準周期;監測儀表設備性能不夠穩定、漂移率大或易出現故障的,考慮適當縮短校準周期。
取得校準機構出具的校準證書后,管理員應根據校準結果自行判斷監測儀表是否符合能耗監測使用要求;判斷主要依據能耗監測方法、儀器性能等指標要求,也可以采用同原理的檢定規程的方法進行。符合使用要求的可正常投入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進行維修,待校準滿足能耗監測要求后再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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